台南女遭鄰居監視器檢舉,狂吃13張罰單! 法官因「這理由」全撤銷

台南市北區一名孫姓女子,因鄰居在自家裝設監視器,長時間錄下她騎車出門的畫面,並以此檢舉她的交通違規行為,導致她短短一個多月內連續收到13張罰單,累計罰款1萬1300元。然而,孫女對此感到不滿,先向台南市政府交通局申訴,但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理後認為,檢舉行為已經涉及侵犯隱私權,且交通局的裁罰不符合比例原則,判決撤銷全部罰單。不過,交通局對此結果不服,已提出上訴。

本案發生在2023年2月5日至3月15日之間,孫女每次騎車外出時,鄰居設置的監視器便拍下她的交通違規畫面,並依據影像向警方檢舉。檢舉內容包括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、變換車道未依標誌標線行駛,以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。警方接獲檢舉後,依據影像內容開出13張罰單,每張金額介於500至1200元之間,累計金額達1萬1300元。

孫女認為,鄰居透過監視器長時間針對她一家人錄影,並反覆提出檢舉,這種行為已經對她的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干擾,甚至構成惡意檢舉,影響其個人隱私權與行動自由。她強調,監視器的使用不應該成為針對個人的監控工具,而是應符合公共利益。因此,她認為這些罰單應該撤銷。

然而,交通局則主張,監視器所錄影像清楚顯示違規事實,包括車牌號碼、車輛顏色以及違規發生的時間地點等,畫面真實可信,並沒有偽造的可能。再者,監視器的拍攝範圍為孫女家門口的騎樓,而騎樓屬於公眾通行區域,因此孫女的行動並非隱私範疇,應可作為檢舉證據,舉發程序並無不當。

法院審理後,則持不同看法。法官認為,雖然交通違規行為應受處罰,但行政機關在處理檢舉案件時,仍須遵守比例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。本案中,檢舉人以固定式監視器長時間錄影,且多次針對孫女提出檢舉,這樣的行為已超出合理範圍,影響了個人隱私與行動自由。

法官指出,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,即使身處公共場域,個人隱私仍應受到適當保護。若檢舉行為已經逾越合理範圍,導致被檢舉人日常活動受到不當監控,則相關證據應被排除,不能作為裁罰依據。因此,法院認定交通局以監視器影像作為唯一證據進行裁罰,已違反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,屬違法行政處分,因此判決撤銷所有罰單。

對於此判決結果,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不服,已正式提起上訴,案件後續仍待司法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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