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人霸王條款失效?!婦人走斑馬線闖紅燈遭撞亡,機車最後判決曝光

新竹市去年發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名婦人行經斑馬線時,未遵守行人號誌,在紅燈狀態下強行穿越馬路,結果遭到正常行駛的機車撞擊,不幸身亡。檢方原先認定機車騎士未禮讓行人,依《刑法》過失致死罪將其起訴。然而,法院審理後認定,婦人違規闖紅燈是事故發生的主因,且當時天候與光線條件不佳,機車騎士難以即時反應,最終裁定無罪。

根據判決書,這起事故發生於113年2月16日清晨6時16分,地點位於光復路二段與水源街口。當時,34歲的呂姓女騎士騎乘機車沿著綠燈車道正常行駛,準備通過路口時,68歲的黃姓婦人則從人行道進入斑馬線,當時行人號誌已轉為紅燈。黃婦原本停留在中央分隔島,但隨後未等下個綠燈,逕自闖紅燈穿越馬路,導致與機車發生碰撞。

事故發生後,黃婦當場倒地,救護人員趕抵現場後,發現其胸部受到嚴重鈍力撞擊,經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。警方到場後,依規定對呂女進行酒測,結果顯示並無酒駕情形,並將全案移送檢方偵辦。

檢方認為,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,理應減速並隨時注意行人,呂女未能及時發現黃婦,構成「未依規定禮讓行人」的過失行為,因此依《刑法》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。此外,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86條,汽車駕駛人應在行人穿越道前讓行,否則須負責。

然而,法院審理期間,鑑定委員會針對事故進行重建分析,並調閱監視器畫面,確認黃婦在行人號誌變紅後仍貿然穿越馬路,屬於違規行為。事故當時天候昏暗,且該路口照明條件不佳,呂女行駛在綠燈狀態下,沒有合理的預期能夠閃避突然闖紅燈的行人,因此不應歸咎其過失。

法院審理後認定,呂女並未違反交通法規,且事故主要肇因在於黃婦違規闖紅燈,因此判決呂女無罪。

此案判決引發社會關注,不少網友認為,法院的裁決合理,因為行人闖紅燈本就具有高度風險,不能將所有責任都歸咎於駕駛人。也有人指出,這樣的判決或許有助於破除「行人無論如何都不會有責任」的觀念,讓行人也應該遵守交通規則,以確保自身安全。

此外,法界人士認為,這起案件突顯了「行人地獄」的另一面,並非所有車禍都由駕駛人負責,若行人違規,仍可能成為事故的主因。此判決未來可能成為類似案件的參考案例,對於交通法規的適用具有指標性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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