活不下去才想到孩子,求月給1萬扶養費!法官打臉身障男
一名男子阿國(化名)當年與女友小萱(化名)同居,雖然未婚,但在 1999 年孩子出生後,他有正式認領。不過,當孩子 4 歲時,阿國與小萱分手,之後就完全沒聯絡,也沒盡過一天做父親的責任。直到最近,他因經濟困難、無法維生,即使領有身障補助仍然入不敷出,才向法院請求孩子每月支付 1 萬元扶養費,直到他去世為止。
法院審理時,孩子明確表示,父親阿國從未照顧或撫養過自己,甚至分手後完全消失,也沒有支付過任何扶養費,全靠母親獨自撫養長大。因此,他請求法院駁回父親的請求,並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。
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直系血親之間確實有相互扶養的義務,但如果父母在孩子年幼時未盡扶養責任,且情節重大,子女可依法請求免除扶養義務。法官認為,阿國在孩子最需要照顧的時候,便棄養不顧,如今卻要求孩子負擔他的生活費,這樣的要求顯然不公平。
阿國的姐姐到庭作證,表示當年阿國雖與小萱同住,但他大多靠臨時工維生,沒固定收入,幾乎沒有幫忙養家,最後孩子完全由小萱獨力撫養。更誇張的是,當孩子 16 歲時,小萱因故去世,還是由小萱的姐姐(孩子的阿姨)接手照顧,阿國卻依然袖手旁觀,既不探望也不經濟支援。
最終,法官判決孩子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,阿國請求的 1 萬元扶養費不予准許,強調「從未盡過為人父的責任,就別奢望孩子來養你!」